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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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美麗 債務人 洪有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楊美麗於88年08月17日邀債務人、洪有利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共2,750,000元整,有關利息計算之約定記載於消費性房屋抵押貸款申請書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詎債務人未依約繳付貸款,經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後尚有不足受償如請求金額所載爰依法聲請鈞院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房屋抵押貸款申請書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子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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