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90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鍾孟甄

受刑人SRIJUMKITTIKON

登記住居所: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2樓、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已出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3762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孟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內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確已行方不明,當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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