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張家祥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地8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李敬之

法官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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