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志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柳炎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楊茗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