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942號債權人雲林縣褒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務人 曾沛晴 即曾料即 陳新寶 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