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 陳永彥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0樓之0被告 張芷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以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全部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系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同一道路及樓層數、屋齡、面積相仿之透天厝房地,於民國110年5月9日之交易價格為建物單坪新臺幣(下同)359,524元(計算式:21,460,000元÷59.69坪=359,524元),核兩者客觀條件(位置、建築形態、屋齡、面積)相似,與原告起訴時點差距雖雖逾1年7月,然本院考量近年以來因通貨急遽膨脹,不動產價格持續不斷攀高,上開價額係政府官方所公布之實際交易價額,應得作為本件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之依據。又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為216.77平方公尺,即為65.57坪(計算式:總面積216.77平方公尺×0.3025=65.57坪,小數點以下第3位四捨五入),故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73,989元(計算式:65.57坪×359,524元=23,573,9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系爭不動產第一類謄本、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Google地圖在卷可稽。又原告備位聲明係主張兩造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不成立時,被告應返還原告所墊付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12,966,011元,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競合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3,573,9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編號不動產(地號或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46.871/112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04.351/13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216.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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