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劉羣峯 被告馬偕醫院之 劉鍾雲嬌 之主治醫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姓名、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姓名、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被告姓名、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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