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九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林輝煌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