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偉霆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被告 尹震暘 指定辯護人 楊嘉馹 律師被告 葛家慶 指定辯護人 楊愛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
0、14222、14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偉霆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尹震暘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葛家慶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倘劉偉霆、尹震暘、葛家慶於羈押期間,分別提出如附表所示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附表「住、居所」欄所示地址,且於停止羈押期間不得對 陳冠州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理由
一、被告劉偉霆、葛家慶、尹震暘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劉偉霆供承毆打告訴人陳冠州並向其取款,惟否認持西瓜刀威脅、以言語恫嚇告訴人;被告葛家慶否認自身有毆打、持西瓜刀或言語威脅告訴人;被告尹震暘供承當日負責駕駛車輛載送被告劉偉霆、葛家慶及告訴人,惟否認參與毆打告訴人、向告訴人取款之犯行,然有起訴書所載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證,足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3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面臨重罪追訴,顯有逃亡之可能性。被告3人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時,歷次供述前後不一,亦與同案被告相左,難保被告3人不會互相勾串,或對尚未到庭證述之告訴人施壓,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勾串證人之虞,因認本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對被告3人均諭知自109年5月22日起羈押3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續於同年8月22日、10月22日各延長羈押2月,被告劉偉霆、尹震暘仍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停止羈押,乃指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其替代手段,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仍然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再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並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
111條著有明文。又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不得對被害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之行為,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茲因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3人後,被告葛家慶坦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被告劉偉霆雖稱認罪,然就是否攜帶兇器一節仍有爭執;被告尹震暘則僅承認恐嚇取財罪名,經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3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
而被告3人涉犯之罪名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面臨重罪追訴,其等逃亡以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顯然較高,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之社會通念,實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復審酌被告3人涉案情節,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本案訴訟進度、人身自由之私益等因素,認目前雖仍有繼續羈押被告3人之原因,應自109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已辯論終結,並無繼續對被告劉偉霆、尹震暘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且若被告3人能出具適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足以確保將來審判、執行進行之順利,得准予停止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羈押期間及附表所示之具保金額。末以被告3人之犯罪態樣,係對告訴人陳冠州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加害行為,為避免其等具保停止羈押後,再為同類犯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命被告3人於停止羈押期間,不得對陳冠州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倘被告3人於停止羈押期間,違反前揭應遵守事項,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本院得命再執行羈押,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
1項、第116條之2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附表:
┌───┬─────┬─────────────────┐│被告│具保金│住、居所│││(新臺幣)││├───┼─────┼─────────────────┤│劉偉霆│50萬元│住桃園市○○區○○路○○○號││││居桃園市○○區○村街○○巷○號13樓│├───┼─────┼─────────────────┤│尹震暘│12萬元│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居新竹縣○○鄉○○路○○○巷○○號5樓│├───┼─────┼─────────────────┤│葛家慶│10萬元│住桃園市○○區○○路○○○○○○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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