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襄瑩 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蘇秀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賴襄瑩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
二、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賴襄瑩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本院調閱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卷宗核閱無訛。又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之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主文諭知債務人賴襄瑩應予免責。該裁定業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之1規定送達債權人及公告,並已經於112年1月9日確定在案,有本院於112年1月11日核發之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明可稽。因此,聲請人提出為復權之聲請,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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