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有關「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揭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憲雄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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