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87號聲請人 翁宥蓁 相對人 楊佳峯 相對人 楊仁瑋 相對人 楊世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務人 楊琦諠 於民國(下同)110年3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3年3月1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持有原債務人楊琦諠於110年3月12日簽發之票據金額40,000元及200,000元之本票2紙,詎原債務人楊琦諠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240,000元未清償。又原債務人楊琦諠於111年6月16日死亡,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由相對人楊佳峯、楊仁瑋、楊世全繼承,並於113年7月18日辦妥繼承登記完畢,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原債務人楊琦諠之繼承系統表、本票及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3年8月12日通知相對人等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87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福安72828.39公同共有1分之1相對人楊佳峯、楊仁瑋、楊世全公同共有1分之1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