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易字第50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森權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0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57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梁義順書記官施惠卿通譯江政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曹森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0.44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曹森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26日12時許,在彰化縣員林火車站旁之富安旅社,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再以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2月26日14時50分許,在員林市○○路○○號,因他案施用毒品案件通緝而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4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支,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施惠卿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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