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鄔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25計息,後相對人與聲請人合意調整利息,變更為按固定利率為百分之5計息。詎料,契約變更後相對人僅繳息至98年12月8日,至今未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49,296元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943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9296元鄔國安自民國98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49296元鄔國安自民國9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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