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20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陳龍德
陳**陳 李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視為聲請調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如本院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附表所載之應補正事項(補正理由詳如該附表說明欄所載)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9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