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明珠
陳財源 陳亞婕 陳怡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袁珮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083,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2,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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