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忠明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
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許忠明所犯俱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志龍
法官王鴻均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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