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明珠
陳財源 陳亞婕 陳怡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袁珮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7月16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