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9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陳明哲複代理人 吳岳龍
吳剛魁 律師 陳哲偉 律師被告和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永程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受告知人精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朱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