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禹渟李瑋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禹渟即李瑋珊於民國95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4
90,000元,約定分04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1,578,589元正未給付,(其中411,802元為本金,1,166,7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禹渟即李瑋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3月09日止累計8,322元正未給付,其中2,356元為消費款;5,96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32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356元李瑋珊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11802元李瑋珊自民國111年03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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