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家森 (原名: 張俊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出具之帳務明細。
二、債務人張家森(原名:張俊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