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1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陳俊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109年10月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5年,貸款利率按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加6.7%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聲請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雙方立有信用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遲延利息計算方式如下:1.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2.每次違約狀態第十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第三項)。
㈡、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10年12月16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總約定書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31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19575元陳俊瑋自民國110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01月16日止年息7.5%001新臺幣319575元陳俊瑋自民國111年01月17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6日止年息9%001新臺幣319575元陳俊瑋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