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9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達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偉達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捌月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偉達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0年6月24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黃偉達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自100年8月15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執戊字第2198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黃偉達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顯足以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應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涂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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