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5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德聰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德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德聰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9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