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4號原告 李承詮
洪子綾 被告 羅志偉
楊鈺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陳鈴香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