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萬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9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