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3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台灣永固石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須有更名資料)。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戊○○、丙○○、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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