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511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對人 蔡玉如
江明文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七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玖拾萬元,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877號裁定准其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嗣其依法向本院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90萬元之擔保後,聲請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前項公債急需領回辦理還本付息手續,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換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6期債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上開假扣押裁定、99年度存字第781號提存卷及99年度司執全字第404號假扣押執行等卷證,查核無訛,堪信屬實。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物核與原供之擔保價值相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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