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八一號
  原   告 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伍拾柒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並依上述利息總
額百分之拾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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