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交簡字第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苗交簡字第95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建焜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受刑事處遇之紀錄,此次再犯之原因、動機,其駕駛執照已遭註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村里道路,並發生車禍,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0毫克,對車禍被害人、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2719號被告王建焜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里00鄰00○00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建焜前因過失致死、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2日執行完畢出監。
詎仍不知悔改,於104年3月29日19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里00鄰00○00號7樓之住處飲用啤酒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9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前揭處所上路。嗣於同日19時50分許,途經苑裡鎮客庄里4鄰客庄11之31號前時,失控擦撞 郭煌權 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及 許至緯 停放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測得王建焜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60毫克。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建焜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郭煌權、許至緯於警詢之證述。
(三)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檢察官馮美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賴家蓮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