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阿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阿坤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阿坤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罪名│藥事法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3年年底某日起│民國97年5月29日│民國98年5月30日為│民國98年9月23日│民國94年3月底某日│民國98年9月24日│││至94年5月10日││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至94年4月初某日││││││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案號│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偵字第88│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84號│2973號│2973號│3843號│84號│176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716│98年度審訴緝字第11│98年度審訴緝字第11│99年度審訴字第2034│99年度重上更一緝字│99年度壢簡字第2708││實││號│7號│7號│號│第1號│號││審├────┼─────────┼─────────┼─────────┼─────────┼─────────┼─────────┤││判決日期│96年9月19日│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99年11月26日│99年12月31日│100年9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7705│98年度上訴字第4864│98年度上訴字第4864│99年度審訴字第2034│100年度台上字第12│99年度壢簡字第2708││決││號│號│號│號│34號│號││├────┼─────────┼─────────┼─────────┼─────────┼─────────┼─────────┤││確定日期│98年12月18日│99年1月11日│99年1月11日│99年12月27日│100年3月17日│100年10月18日│├──┴────┼─────────┴─────────┴─────────┴─────────┴─────────┴─────────┤│備註│編號二、三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緝字第1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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