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46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柏凱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謝●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正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三、債務人黃柏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瓊德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