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63號聲請人嵩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顯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亦有明文。反之,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簽發票號NSA0000000號之支票遺失為由,聲請本院發給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載有受款人「日永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依票據喪失經過欄內載明係由受款人遺失支票,則系爭支票顯已由聲請人轉讓交付給受款人,並於受款人持票中所遺失,難認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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