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 許曾萬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繽如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先位之訴部分如獲勝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7之房屋暨其基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起訴時之系爭房地價額為準。經核,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49,10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2,560,000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擇較高之5,049,
109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99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6,344元,尚欠24,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7(下稱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交易平均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91,652元,系爭房屋含共用部分及附屬部分之面積計應為
55.09平方公尺(計算式:839.71×20/10000+453.26×339/10000+3177.38×5/10000+30.27+6.19=55.09,小數點二位以下
4捨5入),故系爭房地以此為計算基礎,其市值約為5,049,10
9元(計算式:91,652元×55.09平方公尺=5,049,1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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