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叁佰壹拾元」,應更正為「叁佰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叁佰壹拾元」之記載,顯係「叁佰拾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及解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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