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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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丁○○
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
羅豐胤 律師被告戊○○
乙○○庚○○丙○○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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