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3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MDMA半顆(淨重零點零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㈣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