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46號原告 何蔡秀玉 訴訟代理人 邱子芸 律師被告 何汝烈
柯美 如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就本院卷第49頁被告辯稱系爭房地有約定日後歸被告何汝烈所有一情表示意見;另請被告2人 陳明 上開辯解中所稱「約定」之當事人為何?又既約定為被告何汝烈所有,則為何係登記在原告名下?)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