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所為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即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歲數暨出生日期「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簡易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歲數暨出生日期之內容,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