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蕭貴薰 訴訟代理人 徐耀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