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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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12號上訴人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被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瀧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
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9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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