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廖秀彰 被告 莊育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壢簡字第5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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