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志鴻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志鴻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54、7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范惠瑩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