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立翔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8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立翔前於民國106年7月14日遭警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98公克),經警採尿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復自承於106年7月13日7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樂華夜市某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嗣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206、87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上揭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因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經同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1461號簽結等節,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上揭不起訴處分、簽呈附卷(見106年度偵字第21461號卷第4至6頁、第8至12頁、第34至35頁、第44頁、第46頁、第48頁)可稽。上揭甲基安非他命既係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即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無不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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