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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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展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麗敏 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汪亭佑 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亦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然查本件系爭支票號碼AG0000000、BKB0000000之退票日均係為民國107年8月30日,故應更正此二筆票款金額共計新臺幣100萬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107年8月30日」。
二、應提出系爭三紙支票影印清晰之背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