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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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展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麗敏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汪亭佑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133條定有明文。亦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支票之退票日,然查本件系爭支票號碼AG0000000、BKB0000000之退票日均係為民國107年8月30日,故應更正此二筆票款金額共計新臺幣100萬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107年8月30日」。
二、應提出系爭三紙支票影印清晰之背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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