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981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告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海珊 被告 蘇芳誼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佰捌拾參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以原告總行或原告所屬與被告有業務往來之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1份在卷可稽,又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本院,顯見兩造就系爭債務所生之爭執,已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又無專屬管轄之情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就是好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就是好客公司)於民國99年1月25日邀同被告梁海珊、蘇芳誼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並向原告借款共計10,000,000元,借款金額、起訖日、利率如附表一所示,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個月以內者應按前開利率加計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之違約金。詎被告就是好客公司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尚積欠本金1,801,448元,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歷史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已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已視同自認,益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附表一┌──┬──────┬─────────┬───┬───────┬─────┐│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年利率│最後計息日│欠款餘額│├──┼──────┼─────────┼───┼───────┼─────┤│1│5,600,000元│自99年1月29日起至│3.5%│100年10月26日│723,098元││││101年1月29日止││││├──┼──────┼─────────┼───┼───────┼─────┤│2│1,400,000元│自99年1月29日起至│3.5%│100年10月26日│180,774元││││101年1月29日止││││├──┼──────┼─────────┼───┼───────┼─────┤│3│2,100,000元│自99年4月30日起至│3.5%│100年9月30日│628,304元││││101年4月30日止││││├──┼──────┼─────────┼───┼───────┼─────┤│4│900,000元│自99年4月30日起至│3.5%│100年9月30日│269,272元││││101年4月30日止││││├──┼──────┼─────────┴───┴───────┴─────┘│合計│10,000,000元│└──┴──────┘附表二┌──┬──────┬────────────┬───────────────────┐│編號│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年利率│計算期間│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定利率10%計算│按約定利率20%計算│├──┼──────┼────┼───────┼─────────┼─────────┤│1│723,098元│3.85%│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28日起至│101年5月28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101年5月27日止│償日止│├──┼──────┼────┼───────┼─────────┼─────────┤│2│180,774元│3.85%│100年10月27日│100年11月28日起至│101年5月28日起至清│││││起至清償日止│101年5月27日止│償日止│├──┼──────┼────┼───────┼─────────┼─────────┤│3│628,304元│3.79%│100年10月1日起│100年11月2日起至│101年5月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101年5月1日止│償日止│├──┼──────┼────┼───────┼─────────┼─────────┤│4│269,272元│3.79%│100年10月1日起│100年11月2日起至│101年5月2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101年5月1日止│償日止│├──┼──────┼────┴───────┴─────────┴─────────┘│合計│1,801,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