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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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智易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智易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秀芬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共同告訴代理人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