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498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林嘉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於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於民國94年1月1日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銀行)合併,富邦銀行為消滅銀行,台北銀行則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名稱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即原告,此有經濟部94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09301242100號函在卷可稽。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原富邦銀行之權利即應由原告概括承受,是本件以台北富邦銀行為原告,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8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
,約定分60期攤還,並按月攤繳本息,利息採固定利率6.99%計算;被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前開本息外,並應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前開利率20%計算。然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0年7月28日止,尚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還。
㈡被告另於100年1月17日向原告借款2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共
計5年,按月依固定利率8.37%計算利息;如未按期返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前開本息外,自遲延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前開利率20%計算。惟被告攤還本息至100年7月16日止,即未再依約清償,依前揭約定,被告尚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予原告。
㈢被告又於100年1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MASTERCARD)並經核發消費使用,約定被告就前揭信用卡使用所生之債務,應按月攤繳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又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自最後繳款截止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8%計息,並按前開利率10%加計3期違約金。詎被告至100年10月12日止,尚積欠6萬1,607元(其中5萬9,491元為消費款,2,116元為循環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茲依原告主動調降後之利率,請求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㈣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清償上揭所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借款、還款金額均無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資料、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明細、借據暨約定書及臺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憑。且被告到庭後對於前開所欠款項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1│信用貸款│21萬8,803元│21萬8,803元│6.99%│自100年7月29日│自100年8月30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信用貸款│22萬9,309元│22萬9,309元│8.37%│自100年7月17日│自99年8月18日起│││││││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3│信用卡│6萬1,607元│5萬5,870元│8.87%│自100年10月13│5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3,621元│1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