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戴曉涵 訴訟代理人 林陽証 被告 廖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9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段○○○○○號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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