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原侵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 律師本案被告所犯之妨害性自主案件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吳俐臻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鈺瓊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